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加强中介服务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内能源公告〔2025〕20号
为了加强能源项目审批事项中介服务管理,按照自治区解决项目审批卡点专项行动有关要求,自治区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加强中介服务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请于2026年1月13日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nyjwjd@foxmail.com)反馈我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加强中介服务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能源项目审批事项中介服务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政府采购、工程咨询管理等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能源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择优确定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委托开展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事项进行技术评估与评审服务。
二、自治区能源局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事项、费用标准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自治区能源局、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评估与评审费用由自治区能源局按照财政相关规定统一支付。
三、中介服务机构应自接受自治区能源局委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与评审服务,并出具报告。项目情况复杂的,经自治区能源局同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四、各级能源行业部门要指导能源项目建设单位加强中介服务监督,在签订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等服务合同时,依法约定服务质量、明确服务时限或报告编制和修改时间等内容,设置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确保提交申请的要件质量和内容深度达到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符合申请条件。
五、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及合同约定开展工作,确保编制报告和评估过程合规、结果客观,严禁出具虚假报告、失实报告或违规修改评估报告。
六、各级能源行业部门在审查中介服务机构编制的申请报告中发现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编制修改缓慢等行为的,除按委托合同约定处理外,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组织、资质管理部门,涉嫌失信的,依照有关规定将失信情况移交信用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