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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提高全区电网前期手续办理时效的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本站编辑:管理员时间: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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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能源公告〔2025〕19号

为助力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加快推动全区电网建设,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研究编制了《进一步提高全区电网前期手续办理时效的措施(征求意见稿)》,在简化土地手续办理、规范临时用地管理、明确压覆矿资源办理流程、优化林草手续办理、简化文物手续办理流程、强化电力通道保障、完善耕地占用税协作工作等7个方面形成了15条措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6日内将相关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nmgnyjdlc@126.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进一步提高全区电网前期手续办理时效的措施(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2025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进一步提高全区电网前期手续办理时效的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助力全区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加快推动内蒙古电网规划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简化土地手续办理

1.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36号)规定的国家级及自治区级能源重大项目,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电网项目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电网企业)

2.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的变电站工程,可只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的变电站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责任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电网企业)

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

3.各盟市人民政府参考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一定比例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电网工程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各盟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电网工程临时用地实际范围和占用时间进行合理补偿及办理用地手续,不得私自扩大范围及提高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用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同时建立政府主导、电网企业配合的工作机制,重点盯办青赔清障及行政手续办理工作。〔责任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电网企业〕

三、明确压覆矿产资源办理流程

4.电力线路走廊经查询未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和已设矿业权的,无需办理压覆审批手续。经查询,压覆已查明矿产资源或已设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经调查,压覆范围与已设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确需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在项目符合审批要求前提下按规定履行压覆审批手续。以上情形涉及矿业权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署相关压覆协议。(责任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电网企业)

四、优化林草手续办理

5.经自治区能源局确认后,急需动工建设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电网工程,电网企业可按先行用地规定向林草部门申请办理先行使用林地草原手续,后续1年内完成整体项目林地草原审批手续。根据工程先行用地情况,可同步办理工程施工临时使用林地草原手续。(责任部门:各级林草部门,自治区能源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电网企业)

6.占用基本草原的电网项目,占补平衡与草原手续可同步办理,电网工程临时使用林地草原手续可以与永久使用林地草原手续同步并联办理;新能源本体工程与配套接网工程分别立项核准的,林地草原手续可分别独立办理。(责任部门:各级林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电网企业)

五、简化文物手续办理流程

7.电网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制定项目选址方案时,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涉及长城、秦直道、金界壕等线性文物遗址的,应当尽可能选择已有线路廊道或遗址消失段。电网企业将选址方案函询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出具“原则同意项目预选址”的意见。其中,不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或涉及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属地旗县文物行政部门出具;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由属地旗县文物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相应层级的文物行政部门出具;涉及文物遗址且需要迁移、拆除或考古发掘的,由属地旗县文物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由自治区文物局出具。电网企业据此意见可向其他部门申请办理后续相关手续。(责任部门: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草局,电网企业)

8.电网项目选址获批后,电网企业在开工前应尽早组件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办理文物保护许可申请(项目用地跨盟市的,向自治区文物局提出申请;跨旗县的,向盟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接收申请的文物行政部门出具文物保护许可意见。(责任单位: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电网企业)

9.电网项目用地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属地旗县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盟市、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开展三级联审,联审后由电网企业组件通过属地旗县文物行政部门逐级报送至自治区文物局审批,或报请国家文物局同意。(责任单位: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电网企业)

10.电网项目用地涉及盟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属地旗县文物行政部门报请盟市文物行政部门开展两级联审,联审后由电网企业组件通过属地旗县文物行政部门报送至盟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责任单位:盟市、旗县文物行政部门,电网企业)

11.电网项目用地涉及旗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以及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文物遗迹遗存的,由属地旗县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审查,审查后由电网企业组件报送属地旗县文物行政部门审批。(责任单位:旗县文物行政部门,电网企业)

12.电网项目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相应层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出具文物保护许可意见前,应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责任单位:各级文物行政部门)

13.在项目预选址后可以开展考古勘探工作,考古勘探应在文物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考古勘探仅对电网线路动土施工区域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架空区域原则上可不进行考古勘探(线性文物遗址消失段除外)。(责任部门: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电网企业)

六、强化电力通道保障

14.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基础设施时,按电力规划预留输配电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力电缆线路通道。公路、铁路产权单位应与电网企业达成合作协议,优化钻跨越手续取费标准、办理流程等,实现钻跨越手续办理“一个口进出”、“联合审查、多审合一”。在城市中心城区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建设电力线路,确需采用沟道、管道的,应由属地政府统筹规划。〔责任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电网企业〕

七、完善耕地占用税协作工作

15.盟市和旗(县、区)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应指导电网企业完成电网工程临时用地恢复并达到验收标准,在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网工程临时用地恢复验收工作。属地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查看退税审核结果。对退税审核通过但因国库库款余额不足未能及时退税的,请同级人民银行向税务部门反馈情况,并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向盟市财政部门反馈,推动退税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保障企业合法权益。〔责任部门: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各盟市和旗(县、区)自然资源及林草部门,电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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