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pdf
原文链接:https://fgw.nmg.gov.cn/zfxxgk/fdzdgknr/xzgfwj/hjbh/202509/t20250903_27842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