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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的通知 发改能源规〔2025〕976号
来源:本站编辑:管理员时间: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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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印发《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976号),本规则所称计量是指为满足电力市场结算需求,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电能量、功率等数据进行测量、记录,并提供相关数据的行为。

参与电力市场的虚拟电厂(聚合商)、新型储能等新型经营主体遵照本规则执行,电力交易机构和电网企业以市场经营主体为单元开展结算。

结算原则上以自然月为周期开展。已发布的正式结算结果(含日清分结果)如有变化,应向相关市场经营主体披露变动原因和变动情况。其中:

(一)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时,开展年度、月度交易的地区,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开展多日交易的地区,按最小交易周期进行量价清分,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

(二)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时,原则上采用“日清月结”的结算模式,按日对已执行的成交结果进行量价清分,月度结算结果应是日清分结果的累计值叠加按自然月结算的相关科目,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

(三)电力辅助服务、零售等市场根据辅助服务市场、零售市场规则明确的周期开展清分,按自然月为周期进行结算。

电力市场结算不得设置不平衡资金池,每项结算项目均需独立记录、分类明确疏导并详细列支。

文件还提到,计量检测机构对计量装置实行定期校核。市场经营主体可以申请校核计量装置,经校核,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精度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该计量装置的产权方承担;计量装置误差达到规定精度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经双方协商一致,允许电网企业使用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非现金方式与发电企业结算电费,并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采取买方付息等方式承担资金成本和兑付风险,以及使用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等非现金方式支付发电企业电费的范围和比例等。

本规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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