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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价格机制的通知(4)

来源:未知 编辑:秘书处 时间:2024年02月09日 15:02
  (八)健全辅助服务费用传导机制。各地要规范辅助服务费用管理,由用户侧承担的辅助服务成本,应当为电能量市场无法补偿的因提供辅助服务而未能发电带来的损失。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的地区,原则上不向用户侧疏导辅助服务费用。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符合上述要求的调频、备用辅助服务费用(不含提供辅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量费用),原则上由用户用电量和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共同分担,分担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他需由经营主体承担的辅助服务费用,按程序报批。
  (九)规范辅助服务费用结算。由用户承担的辅助服务费用纳入系统运行费用,随电费一同结算,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采用“日清月结”模式。各品种辅助服务补偿、分摊、考核费用应单独计算,并在结算单中单独列示。
 六、强化政策配套
  (十)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准入条件时,应当实行公平准入,不得指定特定主体或对特定主体作出歧视性规定。已获得容量电费的经营主体,应当参加辅助服务市场报价。对同时具备发电和用电身份的经营主体,在放电、充(用)电时分别按发电主体、用电主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同等接受各类考核。
  (十一)加强辅助服务市场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等统筹衔接。各地要统筹辅助服务市场和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规则制定,加快辅助服务市场建设,尽快实现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规范高效运行,满足新能源大规模并网的系统安全需求。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推动辅助服务市场和现货市场联合出清。提供辅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量,按照现货市场价格或中长期交易规则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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