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年版)及解读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保障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高质量建设,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是基于自备电厂的调峰空间,配置相匹配的新能源规模,新能源所发电量替代自备电厂原有供电量。新能源与其自备电厂均不得向其他企业供电,不得向公网送电,不占用公网调峰资源及消纳空间。鼓励燃煤自备电厂实施深度灵活性改造以增加电厂调峰空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燃煤自备电厂机组在最小技术出力工况下可以连续安全稳定运行6小时以上,改造后机组调节速率不低于改造前;
2、配置新能源规模不高于自备电厂调峰能力,与自备电厂的最大总出力不变,不得占用公网调峰资源;
3、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
4、新能源运营期内若燃煤自备电厂停运,应建设与其调峰能力相匹配的其它调峰设施;
5、燃煤自备电厂要出具正式承诺函,在项目运行期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自行承担风险;
6、新能源建设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须是同一法人;
7、新能源接入用户变电站距离,原则上不超过50公里;
8、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措施、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投产,运行周期匹配。
第五条 新能源需直接接入该企业用户变电站,接入工程由新能源企业投资建设。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六条 自治区每年定期统一组织申报,可根据需要进行个别申报。
第七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编制实施方案,将申报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能源局。
第八条 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电网企业,及时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
第九条 自治区能源局将评估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批复实施方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自治区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管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 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六章 监督监管
第十四条 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股权比例。
第十五条 盟市要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监管,按月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投资主体须提前制定处置预案,在项目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时,要新建调峰能力,确保实施效果不低于项目申报水平,并持续满足第三条中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废止,以本细则为准。
附: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年版)解读方案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区风电光伏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内政办发〔2022〕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能源局对2021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园区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内能新能字〔2021〕66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分修订,针对其中的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实施细则(2022年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原《管理办法》废止。《实施细则》旨在推动自治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改变传统供电方式、降低煤耗水平,要求配置新能源规模不高于自备电厂调峰空间,保证与自备电厂的最大总出力不变,不得占用公网调峰资源。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实施细则》共包括7章,18个条款。
第一章 总则,主要包括目的依据、定义,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是基于自备电厂的调峰空间,配置相匹配的新能源规模。鼓励燃煤自备电厂实施深度灵活性改造以增加电厂调峰空间。为避免占用公网调峰资源及消纳空间,明确要求新能源所发电量替代自备电厂原有供电量,新能源与其自备电厂均不得向园区内其他企业供电,不得向公网送电。
第二章 申报条件,针对新能源配置规模、技术方案、接入方案、前期工作、开发主体、承诺出具等提出要求。为保障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一体化运营实施效果,要求新能源建设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须是同一法人,且新能源接入用户变电站距离,原则上不超过50公里。要求新能源项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关限制性排查文件,燃煤自备电厂自行承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风险。
第三章 运行管理,要求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措施、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投产,运行周期匹配。新能源需直接接入该企业用户变电站,接入工程由新能源企业投资建设。
第四章 申报审批,提出申报、评估和批复等环节的要求。自治区每年定期统一组织申报,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编制实施方案。自治区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评估建议,同意后批复实施方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核准(备案)项目。项目开发主体严格按照印发后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建设内容。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六章 监督监管,盟市要加强项目建设运营监管,按月向自治区能源局报送建设运行情况。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股权比例。投资主体须提前制定调峰能力降低或停运的处置预案。
第七章 附则,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管理办法》废止,以本细则为准,由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三、《实施细则》的重点和难点有哪些?
一是明确鼓励燃煤自备电厂实施深度灵活性改造以增加电厂调峰空间,配置新能源后,其与自备电厂的最大总出力不变,需通过整年生产运行模拟仿真确定新能源规模;
二是为保障新能源与燃煤自备电厂一体化运营实施效果,本次细则明确要求新能源建设企业和燃煤自备电厂须是同一法人;
三是为实现可再生能源就地替代,本次细则明确要求新能源接入用户变电站距离,原则上不超过50公里;
四是针对自备电厂调节能力,提出了最小技术出力工况下可以连续安全稳定运行6小时以上的技术要求;
五是运行管理方面,要求燃煤自备电厂调峰措施、储能设施与新能源项目同步建成投产,运行周期匹配,燃煤自备电厂自行承担因负荷停运、检修或调峰能力不足造成弃风弃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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