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蒙西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阿拉善盟、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蒙西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蒙西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包括单一制、两部制)输配电价按照国家核定的标准执行。
二、降低蒙西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单一制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3.12分、2.45分、1.78分;两部制各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均降低4.5分。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不作调整。
三、农网还贷资金每千瓦时2分钱并入电价,不再单独收取。
四、第二监管周期内(2021-2022年)按季度结算蒙西地区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疏导的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电价电费。
五、请蒙西电网公司按照国家要求,定期归集并报送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投资计划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
六、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认真落实降价政策,确保降价红利及时传导至终端用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七、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收费管理处)。
附件:1.蒙西电网销售电价表
2.2021-2022年蒙西电网输配电价表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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